《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36號)已于2007年8月3日經省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關鍵環節,涉及廣大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省政府令第36號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作出了調整。
大家知道,參保人員退休后的養老金分為基礎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按照現行計發辦法,基礎養老金為上一年度省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賬戶養老金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個月。此計發辦法缺乏激勵約束機制,繳費15年以上的參保人員不論繳費多少,也不論繳費時間比15年延長多少,基礎養老金都一樣,這顯得不太公平,也不符合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
這次計發辦法改革,是以參保繳費年限為基礎,以計發基數、計發比例和計發月數調整為重點,以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為出發點,以保障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為目標,采取“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中人逐步過渡”的方式來設計的。新的計發辦法重點作了兩方面的調整。首先,基礎性養老金計發比例與繳費年限掛鉤,每繳一年增發一個百分點,上不封頂,計發基數也與本人歷年繳費工資掛鉤;其次,個人帳戶養老金根據退休年齡,按實際余命計算。通過這兩項調整,使基本養老保險的激勵約束機制得到增強,“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權力義務對應關系更加合理,并從機制上控制提前退休和少報少繳養老保險費。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組成
(1)改革后的基礎養老金,以職工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上不封頂。
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最低繳費系數+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個人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基礎養老金計發基數與個人繳費工資直接相關,個人繳費工資越高,繳費工資指數(本人繳費工資與全部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也就越高,基礎養老金計發基數越大。
(2)改革后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累計儲存額本息除以按人口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確定的計發月數(國家統一規定,見附表)計發。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越晚,計發月數就少,分母的數值小了,個人賬戶養老金也就越高。
(3)過渡性養老金。 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按照參保人員1995年底前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繳費年限的儲存額,再除以120按月計發。
●新老計發辦法過渡對比
從2006年7月1日起5年內退休的參保人員,按照新的計發辦法計算的養老金高于按照原規定計發的數額的,高出部分按照其退休年度所對應的比例發給;低于按照原規定計發的數額的,予以補足。
●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參保人員則按新辦法標準計發
我市市區統籌范圍內,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1.66萬參保人員將按上述辦法重新計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中64.3%的退休人員,經新老辦法對比后,新辦法計發數額高于老辦法計發數額,其自養老金、生活費列支之月至2007年12月期間按規定應予增發的差額部分,于2008年1月份通過社會化發放渠道一并補發。
附表 : 退休年齡相對應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退休年齡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計發月數 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8 204 199
退休年齡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計發月數 195 190 185 180 175 170 164 158 152 145
退休年齡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計發月數 139 132 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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