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計算工時是不同于標準工時的工時制度
案情介紹:
2004年5月份,趙某應聘至某食品公司制冰車間工作,工作兩個月后,趙某認為公司超時加班,違反了《勞動法》相關規定,于是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馬上深入公司調查情況,經調取公司考勤等證據后得知,該公司制冰車間每年在5、6、7、8月為生產旺季,工作時間為每天工作10小時,每周休息1天,另外8個月的淡季,制冰車間員工則每天工作5小時,有正常雙休日。此外,該公司已經審批, 實行了半年期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因此,該公司制冰車間的工時制度并未違法,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及時向趙某進行解釋,對趙某的舉報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案情分析: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部分職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根據《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五條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钡菍嵭芯C合計算工時制度必須經過審批,該《辦法》第七條規定:“中央直屬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經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地方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審批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根據以上規定,該公司的工時制度并未違法。為什么呢?該單位已經審批, 實行了半年期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職工的工作時間應當以半年為單位綜合計算,只要其職工的半年總工作時間不高于半年法定總標準時間,則公司的工時制度就不違法。根據調查的結果可以計算制冰車間員工的半年總工作時間,旺季的兩個月共約9周,這兩個月的工作時間為10小時×6天×9周=540小時,其余四個月的工作時間為5小時×20.92天×4個月=418.4小時,半年工作總時間為540小時?418.4小時=958.4小時;而標準半年工作時間為167.4小時×6個月=1004.4小時,可見該公司的工時制度并未超過半年標準工作時間,因此并未違法。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仍應支付勞動者不低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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