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文本應當交付勞動者本人一份
案情介紹:
2004年6月,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在日常巡查中發現某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都是兩份,于是懷疑該公司沒有將勞動合同交付給勞動者本人。經調查了解,該公司于2003年底與二十名勞動者續簽了一年期勞動合同,并于2004年1月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了勞動合同鑒證,但是該公司確實一直沒有將勞動合同交還給勞動者本人一份,且公司的這種做法已經延續多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指出公司的錯誤做法,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達了限期改正指令書,要求公司在十天之內將屬于勞動者的那份勞動合同歸還勞動者本人。但是該公司認為勞動者的那份勞動合同將會放入勞動者的檔案資料中,不需要交到勞動者本人手中,況且公司已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并進行鑒證,因此對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下達的限期改正指令書不以為然,沒有在十天內整改到位,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對該公司處以一萬元罰款。
案情分析: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是雙方當事人明確各自權利與義務的基本形式,也是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最直接的證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條規定:“勞動合同文本應當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簽訂或者鑒證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文本交付勞動者本人,不得扣押。”第六十一條規定如果違反第十條規定,則“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每人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處以罰款”。在現實生活中,不少用人單位以種種理由拒絕將屬于勞動者本人的勞動合同歸還勞動者,這種做法直接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為勞動合同一般會明確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工時制度、勞動報酬、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以及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或者競業限制的條款,這也是勞動者履行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依據和證明,如果勞動者手中沒有這個有力的證明,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勞資糾紛,勞動者則處于舉證不利的境地,其合法權益極易遭受侵害。因此,勞動合同文本應當交付勞動者本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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